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15號判處竊盜罪有期徒刑8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另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038號判處竊盜罪各為有期徒刑5月、4月,加重竊盜罪各為有期徒刑6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6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53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