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本院98年聲字第4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