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在案,其後被告經檢察官依戶籍地及現居地傳喚通知執行,經准予易科罰金,然被告尚未執行完畢,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並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2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訊問筆錄影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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