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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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33號原告 林金波 被告 楊賴玉珊 上當事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判令「被告將坐落台中市○區○○街○○號後棟樓下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房屋之價額為準,而上開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7,200元,有原告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5年房屋稅繳款書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