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2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瑢禎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8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8,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