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18號原告 陳志豪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柯逸 凡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