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22號原告 陳樹成 被告 蔡宗佑
陳淑珍 即米高汽車商行上列原告與被告等2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資料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7,640元【土地公告現值62,100元x68.4平方公尺=4,247,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