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品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於法院組織欄內「刑事第一庭法官謝當颺」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法官鄭欣怡、法官謝當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法院組織欄內「刑事第一庭法官謝當颺」之記載,顯係「「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法官鄭欣怡、法官謝當颺」之誤寫,蓋該裁定內容業經合議庭評議,此誤裁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