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品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於法院組織欄內「刑事第一庭法官謝當颺」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法官鄭欣怡、法官謝當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法院組織欄內「刑事第一庭法官謝當颺」之記載,顯係「「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法官鄭欣怡、法官謝當颺」之誤寫,蓋該裁定內容業經合議庭評議,此誤裁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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