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號被告乙○○男48歲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經查:本院指定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庭期,經郵務送達傳票於被告之,卻經郵局以被告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本院,被告顯有事實認有逃亡之虞,此有本院傳票送達之信封、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附卷可稽,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逕行拘提,仍拘提無著,此復有拘提報告一紙存卷足參,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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