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翔閔興有限公司仁濟生物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玖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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