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346號被告乙○○男38歲選任辯護人 許世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依卷附通聯紀錄顯示,與證人甲○○有串供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廿二日起執行羈押,並禁見通信在案,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其犯嫌重大,且證人甲○○仍未到庭,被告乙○○仍與其有串供之虞,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廿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