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進塗律師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再者,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亦著有規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當庭具狀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