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七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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