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吳進發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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