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五號
原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被告戊○○
丁○○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呂麗玉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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