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55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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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5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訴字第9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4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1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慧如書記官王美珍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經96年減刑,甫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又其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曾經法院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9月12日執行期滿在案。然其猶無法戒絕毒癮,又於強制戒治期滿後,於五年內之91、93、94及95年間,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10月26日某時,在臺中市○○區○○里○○街○○○巷○弄○○號之住處1樓廁所內,以摻水稀釋後用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96年10月30日,為警在上開住處搜索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又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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