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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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7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658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曾因與告訴人乙○○○所雇用之員工發生爭吵,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97年2月11日上午10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告訴人乙○○○位於臺中縣○○鄉○○路○○號之工廠,將鐵製大門撞開後,進入工廠內,接續衝撞廠區內之鐵柵門,致前開大門及鐵柵門均嚴重毀損,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乙○○○。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被訴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豐原簡易庭訊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有筆錄在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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