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9號上訴人甲○○
丙○○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9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本訴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236,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968元,另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111,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
784元,合計832,752元,而上訴人於99年7月19日僅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512,208元,尚欠第二審裁判費320,54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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