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33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