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5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共拾捌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竊盜等共18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10所示10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其應執行刑2年4月;附表編號11~17所示7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4年9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各刑事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園芳┌─────────────────────────────────────┐│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5月24日│96年5月24日│96年5月24日│├───────┼─────────┼─────────┼─────────┤│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23770號│第23770號│第23770號│├──┬────┼─────────┼─────────┼─────────┤││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後├────┼─────────┼─────────┼─────────┤│事實│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159│96年度上易字第1159│96年度上易字第1159││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159│96年度上易字第1159│96年度上易字第1159││││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4月21日│97年4月21日│97年4月21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備註│附表編號1~10所示10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附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5月24日│96年5月24日│96年6月13日│├───────┼─────────┼─────────┼─────────┤│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23770號│第23770號│第23770號│├──┬────┼─────────┼─────────┼─────────┤││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後├────┼─────────┼─────────┼─────────┤│事實│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159│96年度上易字第1159│96年度上易字第1159││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159│96年度上易字第1159│96年度上易字第1159││││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4月21日│97年4月21日│97年4月21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備註│附表編號1~10所示10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附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6月13日│96年6月13日│96年8月19日│├───────┼─────────┼─────────┼─────────┤│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23770號│第23770號│第23770號│├──┬────┼─────────┼─────────┼─────────┤││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後├────┼─────────┼─────────┼─────────┤│事實│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159│96年度上易字第1159│96年度上易字第1159││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159│96年度上易字第1159│96年度上易字第1159││││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4月21日│97年4月21日│97年4月21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備註│附表編號1~10所示10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附表:│├───────┬─────────┬─────────┬─────────┤│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9日│96年3月8日│96年3月8日│├───────┼─────────┼─────────┼─────────┤│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23770號│第25312號│第25312號│├──┬────┼─────────┼─────────┼─────────┤││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159│97年度訴字第375號│97年度訴字第375號││審││號││││├────┼─────────┼─────────┼─────────┤││判決日期│97年3月31日│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159│97年度訴字第375號│97年度訴字第375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4月21日│97年6月18日│97年6月18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備註│附表編號11~17所示7罪曾經本院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9月。│└───────┴─────────────────────────────┘┌─────────────────────────────────────┐│附表:│├───────┬─────────┬─────────┬─────────┤│編號│13│14│15│├───────┼─────────┼─────────┼─────────┤│罪名│搶奪│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3月8日│96年6月22日│96年6月22日│├───────┼─────────┼─────────┼─────────┤│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25312號│第25312號│第2531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375號│97年度訴字第375號│97年度訴字第375號││審││││││├────┼─────────┼─────────┼─────────┤││判決日期│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375號│97年度訴字第375號│97年度訴字第375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6月18日│97年6月18日│97年6月18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備註│附表編號11~17所示7罪曾經本院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9月。│└───────┴─────────────────────────────┘┌─────────────────────────────────────┐│附表:│├───────┬─────────┬─────────┬─────────┤│編號│16│17│18│├───────┼─────────┼─────────┼─────────┤│罪名│竊盜│搶奪│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7月10日│96年7月10日│96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第25312號│第25312號│字第706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375號│97年度訴字第375號│96年度訴字第3692號││審││││││├────┼─────────┼─────────┼─────────┤││判決日期│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96年10月2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375號│97年度訴字第375號│96年度訴字第3692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6月18日│97年6月18日│96年11月19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備註│附表編號11~17所示7罪曾經本院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