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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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9年3月25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被告經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1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5月2日刑保字第9700123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紙、臺灣臺北地法院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板檢慎戊99執助1893字第218747號函與所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紙、拘提報告書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1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紙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等件附卷可憑,是依據上開法律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葉力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