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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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0702號執行事件,已按月執行聲請人之薪資債權三分之一,而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因家中經濟困難,爰聲請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0702號強制執行事件,並未提起有關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之任何訴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其聲請停止本院99年司執字第20702號強制執行程序,核與首揭規定不符,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王恬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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