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553號
原告 郭建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貴妙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提出車號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行照影本。
三、 陳明 車輛維修費用,其中零件、工資各為多少金額,並提出零件、工資之發票或收據,以及結帳明細。
四、提出系爭車輛維修期間之證明、租賃車輛費用之支出憑證,如:發票、收據。
五、陳明所提出估價單何以記載南山產物保險公司,就車輛維修費用部分是否已經保險公司理賠。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