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79號原告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 律師複代理人 吳孟育 律師被告 何銘金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另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13號詐欺等案件之偵查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裁定命在前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213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電話紀錄表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