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79號上訴人 吳明賢 住臺中市○○區○○路○○○○○○號被上訴人 何銘金 住臺中市○區○○路○○○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8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