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812號聲請人 張讚里 上列聲請人張讚里因與相對人 蔡政昆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讚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2張本票(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20,000元及新臺幣200,000元)原本所載,其票面總金額共為新臺幣320,000元,與聲請狀請求事項第一項請求金額所載之金額新臺幣400,000元不符,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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