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子榕 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26,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