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5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育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靜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台端新台幣3萬元之本票未載提示日,提示日是否為利息起日:105年5月30日,應陳報提示日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