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舜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舜罡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國進弘翌 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萬1,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57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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