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7年聲減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3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6月初某日止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579號(自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6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