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291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本件請求本金何以超過信用額度新台幣30萬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