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7年聲減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投票行賄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月間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經本院以93年度選上訴字第440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選偵字第7、8、27號、92年度選偵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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