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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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簡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0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係貪圖他人所有之網路遊戲虛擬寶物、所得財物價值約折合新臺幣七千元、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雪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姜國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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