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一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四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其係後備軍人,於退伍後除役前一段期間內有隨時被召集之可能,原間自上開住所遷移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桃園縣後備司令部所發,指定應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前往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漢陽營區)陸軍後勤學校報到之精誠二三0四之二號、編號○○一八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
二、訊據被告甲○○坦承前揭犯行,並有桃園縣後備司令部移送書、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製作之戶口查察通報單在卷可稽,是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即已搬離原住所而未依規定向桃園縣後被司令部申報,致本案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之事實確為實情。又查,被告身為役齡男子,當知服兵役退伍後於除役前一定期間內有隨時被召集之可能,況依國軍義務役官、士、兵離營歸鄉報到與後備軍人權利及義務須知之後備軍人各種召集欄中注意事項第五點,亦有明確載明「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未於轉知通報召集事宜,按時報到。」此於離營時均召集即將退伍之士官兵,詳予解說,充分告知並交付該須知予離營之人,此乃任何服過兵役之人普遍皆知之事實,是退伍之人於其住居處所有所變動,均知悉應向記,而且退伍後列為後備軍人,均需參加各項召集,亦為眾所周知之事;復查,被告前於九十年九月三日即曾參加桃園縣後備司令部教育點召一次,業據被告供述明確,並有桃園後備司令部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昭愛字第○九三○○○九○八一號函在卷可按,是被告明知有受召集之可能,猶於遷徙後不為任何申報,其主觀上顯有逃避召集之意圖,應堪認定。綜上所述,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應即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之罪,應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科刑。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則規定:「後備軍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六條、第七條科刑。」蓋將二條項併以觀之,依論理解釋之方法,該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應係指召集令已經送達,行為人知悉其應受召集,卻仍意圖逃避教育、勤務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與該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之行為樣態容有差異,惟聲請人認被告係一行為同時違反該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二罪,聲請本院從一重處斷,似有誤會。爰審酌被告犯行所生危害非鉅及犯罪後之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雪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姜國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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