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四六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
弄右原告與被告間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