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三О號
原 告 甲○○
右列原告與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退票記錄事件,原告係請求被
告塗銷退票記錄,核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