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二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三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六合彩簽注單柒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應更正為「案經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報告
偵辦」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
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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