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52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壹佰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壹
仟陸佰陸拾伍元,尚不足新臺幣壹仟捌佰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