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407號聲請人 王鎮華 即睿芙奧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王鎮華為睿芙奧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睿芙奧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睿芙奧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呈報本院在案,經股東會臨時會議決議以王鎮華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鎮華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公司股東會臨時會決議錄、帳冊保管清單、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審司字第18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無訛。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