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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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222號聲請人戊○○
丙○○上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乙○○人
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戊○○、丙○○、法定代理人甲○○之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66)。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子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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