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1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嘉簡字第1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嘉簡字第15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張、空白六合彩簽單簿壹本均沒收;又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陸張、空白六合彩簽單簿壹本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捌張、空白六合彩簽單簿壹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被告甲○○之前科紀錄更正為:前於民國9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6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96年6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犯罪事實欄最末行所記載之「六合彩簽單簿1本」補充為「供賭博預備之空白六合彩簽單簿1本」。
二、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組頭以電話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在同一次開獎前多次接受簽賭之接續行為,均係當次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之一部行為,為接續犯。被告於98年5月28日及30日基於概括決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犯行,合於學說上「集合犯」之性質,應成立單一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係數罪,尚有未洽。被告所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各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均屬於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是被告於98年5月28日及30日,另再於98年9月17日,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等3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應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其於98年5月28日及30日,另再於98年9月17日之2次圖利聚眾賭博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併合處罰。又其前於9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6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96年6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本院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檢察官建議判處有期徒刑6月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98年5月28日及30日六合彩簽單2張、98年9月17日六合彩簽單6張,乃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刑事判決參照),均應依同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至空白六合彩簽單簿1本,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美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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