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自然本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芳
  相 對 人 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系爭商品經銷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
約定條款第15條合意由乙方(即原告)主事務所所在地為第
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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