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勝達即辰有
鐵工廠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249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271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
、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