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勝達即辰有
  鐵工廠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249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271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
  、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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