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小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小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唐榮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文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5,49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