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秩聲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異議人    余桂珍
右異議人因對移送機關於民國110年7月2日新北警板刑字第
1103860503號書函不服提出異議,經移送機關以110年7月19日新
北警板刑字第1103864196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駁回。
理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五日內聲明異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異議人並非被處罰人,移送機關移送本院為裁定,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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