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生財

被上訴人

即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KELLYLE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1,45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66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6,311元(計算式:69,466元×2/3=46,3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155元(計算式:69,466元-46,311元=23,1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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