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選舉罷免案件,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12月27日以93年度六簡字第442號(本署93年度選偵字第27、33、34、43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緩刑2年,並於94年1月17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妨害投票罪,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4年3月16日以94年度選簡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4年4月
1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上開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