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礙公務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1年3月7日,以91年度少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於91年4月22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妨害公務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4年9月30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37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
94年10月24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