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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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383號上訴人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 律師上訴人 王鳳琴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劉柏均 律師被上訴人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童瑞年 訴訟代理人 蔡正熙 被上訴人信望愛養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興源 被上訴人 賴顥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宋國鎮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