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57號上訴人兼被上訴人 吳惠媚 上訴人 陳鵬升 被上訴人 全岱偉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宜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所為命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茲更正如下:
1.上訴人吳惠媚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參拾萬伍仟柒佰零伍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零參元,但上訴人吳惠媚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法應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2.上訴人陳鵬升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參拾萬伍仟柒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略伊